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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执338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吕洁与张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洁,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3383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吕洁,女,1986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雷,男,1985年9月2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离婚财产折价款41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97.5元(款清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2734.5元及本案执行费6125元,共计42545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雷所有的价值42545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人杰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