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军飞与王鹏飞、杨晓艳、刘保林、孙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35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高某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50元、执行费88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因无法找到该查封车辆,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找到四被执行人或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