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纵某1、纵某2、纵某3、纵某4、纵某5、纵某6、纵某7、纵某8与纵某9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纵某9,张某,纵某1,纵某2,纵某5,纵某7,纵某3,纵某8,纵某4,纵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异1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纵某9,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萧县。异议人(案外人)张某,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纵某9之妻。委托代理人董平,萧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纵某1,男,194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萧县。申请执行人纵某2,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萧县。申请执行人纵某5,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申请执行人纵某7,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萧县。申请执行人纵某3,女,1961年4月出生,汉族,住萧县。申请执行人纵某8,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萧县。申请执行人纵某4,男,1942年6月出生,汉族,住萧县。申请执行人纵某6,女,1943年2月出生,汉族,住萧县。委托代理人刘金莲,安徽刘金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纵某1、纵某2、纵某3、纵某4、纵某5、纵某6、纵某7、纵某8与被执行人纵某9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纵某9、案外人张某于2016年8月2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纵某9、张某异议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纵某1、纵某2、纵某3、纵某4、纵某5、纵某6、纵某7、纵某8与被执行人纵某9继承纠纷一案中,(2013)萧执字第245-1号执行裁定书,应冻结胡继芳的财产,而冻结了异议人的房屋拆迁款,应予以解除冻结。并提供异议人的结婚证、纵某4、纵某6、王梅生、赵勇军、马庆国、韩良、孙文举等人证言相证明。申请执行人纵某1、纵某2、纵某3、纵某4、纵某5、纵某6、纵某7、纵某8辩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并提供公证书、庭审笔录、胡念安问话笔录、房屋所有权协议等证据证明。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纵某1、纵某2、纵某3、纵某4、纵某5、纵某6、纵某7、纵某8与被执行人纵某9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3)萧执字第24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胡继芳遗产:坐落在萧县龙城镇富贵街1号堂楼上下八间(一层5间,二层3间)、南屋6间及院落所有的拆迁补偿款。异议人纵某9、张某于2016年8月2日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执行胡继芳的遗产范围和本院2011年9月30日(2011)萧民一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一致。本院认为,本院冻结的胡继芳的遗产范围:坐落在萧县龙城镇富贵街1号堂楼上下八间(一层5间,二层3间)、南屋6间及院落所有的拆迁补偿款,系本院生效的2011年9月30日(2011)萧民一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胡继芳遗产范围,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认为冻结了其本人的财产,未提供充分证据,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纵某9、张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鸿志审判员 许敬华审判员 欧长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