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8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平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8366号原告: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576837-X,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凌云花苑3幢104室。法定代表人:叶庆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珊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平平,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就还款事宜已作出调解为由,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