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执字第20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汝州市老区发展基金会申请执行孔学仁、汝州市大峪东升煤矿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老区发展基金会,孔学仁,汝州市大峪东升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00-1641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老区发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郭光臣,男,该会主任被执行人:孔学仁,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大峪乡龙泉村。被执行人:汝州市大峪东升煤矿。法定代表人:孔学仁,系该矿矿长。案由: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老区发展基金会申请执行孔学仁、汝州市大峪东升煤矿借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汝经初字第4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汝经初字第4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