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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执字第20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汝州市老区发展基金会申请执行孔学仁、汝州市大峪东升煤矿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老区发展基金会,孔学仁,汝州市大峪东升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00-1641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老区发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郭光臣,男,该会主任被执行人:孔学仁,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大峪乡龙泉村。被执行人:汝州市大峪东升煤矿。法定代表人:孔学仁,系该矿矿长。案由: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老区发展基金会申请执行孔学仁、汝州市大峪东升煤矿借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汝经初字第4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汝经初字第4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