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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保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志与刘先明与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302执保285号之一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杨志与刘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30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扣押)刘先明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山西路10号9幢3-7-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附:(2016)鄂0302民初3067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