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7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雷衍大、詹美嫦与被告苏加亮、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衍大,詹美嫦,苏加亮,雷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334号原告:雷衍大,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詹美嫦,女,1955年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喻三健,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苏加���,男,1978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代理人:孟宁波,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雷丹,女,1981年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雷衍大、詹美嫦与被告苏加亮、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雷衍大、詹美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衍大、詹美嫦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身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衍大、詹美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85元,减半收取计5042元,由原告雷��大、詹美嫦负担。审 判 长  肖军山审 判 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陈临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慧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