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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坤伍、郭运松、陈超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66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肖荣跃,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肖荣跃、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共谋盗窃后在六盘水市移动公司附近寻作案找目标。18时许,在六盘水市钟山区XX高架桥下“XXXX”包子店门口,由郭某某放哨,张某某乘马某某购买包子之机,用夹镊子盗走苹果手机一部。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7元,已被二人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后平分挥霍,未追回。2016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陈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XX路电梯楼旅社共谋盗窃后,沿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步行往黄土坡方向寻找盗窃目标,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高架桥下时,见被害人刘某某透明外套口袋里有一部手机,由郭某某和陈某在刘某某前面掩护,张某某尾随刘某某到钟山大道疾控中心人行道时,用夹镊子伸进刘某某上衣服口袋里,盗窃得金黄色苹果6手机一部。三人得手后在逃离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84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及其辩护人肖荣跃、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陈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二次,价值共计人民币7091元,首起犯意,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参与作案二次,价值共计人民币7091元,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参与作案一次,价值人民币3484元,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被部分涉案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作案工具夹镊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涉案赃物手机苹果一部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