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谭月带、谭石长等与李启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月带,谭石长,毛雪兰,谭伟锋,谭晓燕,谭晓婷,李启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谭月带,女,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谭石长,男,汉族,1947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毛雪兰,女,汉族,1946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谭伟锋,男,汉族,1995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谭晓燕,女,汉族,1994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谭晓婷,女,汉族,1996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华清,是广东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启源,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谭月带、谭石长、毛雪兰、谭伟锋、谭晓燕、谭晓婷与被执行人李启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李启源应当在2016年4月23日前清还赔偿款本金156620.61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291元给申请人谭月带、谭石长、毛雪兰、谭伟锋、谭晓燕、谭晓婷,但李启源未能依照上述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除拍卖被执行人李启源车辆得款44000元外(评估费1000元,余款43000元给申请人谭月带、谭石长、毛雪兰、谭伟锋、谭晓燕、谭晓婷),2016年10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启源于2016年11月20日前给付14911.61元给申请人谭月带、谭石长、毛雪兰、谭伟锋、谭晓燕、谭晓婷,余款100000元被执行人李启源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150号案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李启源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谭月带、谭石长、毛雪兰、谭伟锋、谭晓燕、谭晓婷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书记员 陈凯伦书记员陈凯伦合议庭评议记录(终结本次执行)时间:2016年10月30日地点:鹤山法院执行局审判长:罗启全审判员:李耀荣代理审判员:林兆盈书记员:陈凯伦承办人:李欢卿李欢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4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月带、谭石长、毛雪兰、谭伟锋、谭晓燕、谭晓婷与被执行人李启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启源应当清还赔偿本金156620.61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291元给申请人谭月带、谭石长、毛雪兰、谭伟锋、谭晓燕、谭晓婷,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2268.67元。立案执行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除拍卖被执行人李启源车辆得款44000元外(评估费1000元,余款43000元给申请人谭月带、谭石长、毛雪兰、谭伟锋、谭晓燕、谭晓婷),2016年10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启源于2016年11月20日前给付14911.61元给申请人谭月带、谭石长、毛雪兰、谭伟锋、谭晓燕、谭晓婷,余款100000元被执行人李启源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本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150号案本次执行。罗启全:鉴于实际的执行情况,同意承办人意见。李耀荣:同意审判长意见。林兆盈:同意审判长意见。合议庭统一意见: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150号案本次执行。合议庭签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案由交通事故纠纷案号(2016)粤0784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谭月带、谭石长、毛雪兰、谭伟锋、谭晓燕、谭晓婷被执行人李启源立案标的156620.61元、诉讼费1291元、执行费2268.67元实际执行标的和解立案时间2016年7月14日结案时间2016年10月30日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承办人: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作终本结案处理合合议人签名、日期组长意见主管局长批示执行案件结案报批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