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恢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李银祥申请执行李文祥姚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祥,李文祥,姚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银祥,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个体。被执行人:李文祥,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个体。被执行人:姚巧萍,女,汉族,1966年3月5日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个体。申请执行人李银祥与被执行人李文祥、姚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61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文祥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及姚巧萍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姚巧萍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文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