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1,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1,被执行人杜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李某某1、杜某某(2016)陕0823民再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孙某某、李某某1偿还申请人李某某借款16万元,被执行人杜某某对上述16万元借款承担80000元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3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案款50000元。本案现已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08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