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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0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淑云与靳丰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云,靳丰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0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淑云,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刘义欣,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靳丰章,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被执行人靳丰章与案外人隋波共有的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新风委单层住宅一处。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