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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和支行、岳清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和支行,岳清山,王艾华,张全兵,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财保128号申请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和支行,住所地随县万和镇万和大道001号。法定代表人:严勋,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岳清山,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申请人:王艾华,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系被申请人岳清山之妻。被申请人:张全兵,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申请人:王红梅,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系被申请人张全兵之妻。申请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和支行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3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和支行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岳清山、王艾华、张全兵、王红梅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岳清山、王艾华、张全兵、王红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和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杨 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