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丽新申请执行内蒙古龙旺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龙旺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91号执行申请人张丽新,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龙旺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旺东,董事长。张丽新申请执行内蒙古龙旺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执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明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