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于振杰与董军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杰,董军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4244号原告:于振杰,居民。被告:董军委,居民。本院审理的原告于振杰诉被告董军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振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振杰负担。审判员 张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