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788号原告:吴某,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