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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788号原告:吴某,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