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5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裕与黄帅、潘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裕,黄帅,潘坚,李蕾,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5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裕,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铜鼓县人,住宜春市铜鼓县。被执行人黄帅,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潘坚,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李蕾,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熊伟,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裕与被执行人黄帅、潘坚、李蕾、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赣0902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8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518.05元,合计人民币923323.0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后,于2016年9月2日,依法委托宜春市恒昌拍卖行第一次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帅名下座落于宜春市中山中路401号24幢11层1104室(产权证号:4-200947**)住房一套。但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人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397500元接受拍卖财产,用以抵偿申请人397500元债务。余款被执行人未予支付。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宜春辖区内的财产在处理过程中,由于执行周期较长,在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