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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宋玉辉、石艳勤、师文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宋玉辉,石艳勤,师文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49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七号。负责人:温志昕被申请人宋玉辉,男,汉族,1984年4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石艳勤,女,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师文彩,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宋玉辉、石艳勤、师文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宋玉辉、石艳勤、师文彩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玉辉、石艳勤、师文彩名下银行存款50万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