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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5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永与朱明月、孙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朱明月,孙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5433号原告:陈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靖祥,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月。被告:孙小凤。原告陈永与被告朱明月、孙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余中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被告朱明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小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朱明月、孙小凤及时偿还借款13万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朱明月是朋友关系,被告朱明月、孙小凤是夫妻。2014年8月22日,被告朱明月因家庭新购房屋向我借款8万元,钱是通过银行打到被告朱明月账户,约定月利率3分,给过利息4000元、3900元。后来被告朱明月因房屋装修向我赊购材料款近2万元。2016年2月2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朱明月向我出具13万元借条,其中包括8万元本金及计算到结算时的利息和赊欠装修材料款,之后多次持据索要债务未果,请求法院判决履行法定义务。被告朱明月辩称,我与孙小凤是夫妻。向原告借款8万元及月利率3分约定是事实,后期赊欠材料款只有1万元左右,支付过装修材料款4000元、3900元,不是原告陈述的利息。结算后向原告出具13万元是事实,但约定利息过高,请求法院公正审理。被告孙小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永与被告朱明月8万元借款及利息约定、赊购装修材料款和双方结算事实同原告陈永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2011年1月25日,被告朱明月、孙小凤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朱明月陈述,原告提供被告朱明月借条、银行回单,原告与被告朱明月短信往来和被告朱明月、孙小凤结婚登记信息材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议,应予认定。庭审过程中,被告朱明月陈述向原告支付4000元现金和通过银行转账3900元是给付装修材料款,不是偿还借款利息,利息过高,原告对此有异议,被告朱明月未就其陈述内容进行举证。本院认为,被告朱明月结算后向原告出具13万元借条,其中包括借款8万元及结算时的利息和赊欠装修材料款事实清楚。被告朱明月应及时履行到期债务,拒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孙小凤与被告朱明月是夫妻,被告朱明月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孙小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朱明月庭审中陈述向原告支付4000元、3900元是给付装修材料款,不是借款利息,且利息过高,原告对此有异议,被告朱明月未就其陈述内容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被告孙小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明月、孙小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永借款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朱明月、孙小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亭亭户名:盱眙县人民法院账号:77×××93开户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