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5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彦锋与史迎周、司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锋,史迎周,司现杰,马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105号之一原告:杨彦锋,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迎周,男,成年,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司现杰,男,成年,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马书勤,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杨彦锋诉被告史迎周、司现杰、马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杨彦锋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彦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彦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彦锋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 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