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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5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彦锋与史迎周、司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锋,史迎周,司现杰,马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105号之一原告:杨彦锋,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迎周,男,成年,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司现杰,男,成年,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马书勤,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杨彦锋诉被告史迎周、司现杰、马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杨彦锋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彦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彦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彦锋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 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