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执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苏卫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卫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233号申请执行人:苏卫国,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052682525),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中太大厦八层810室。负责人管晓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卫国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2015)蓟民二初字第1120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民事判决书赔偿申请执行人保险金15150元。已冻结被执行人7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