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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东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东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宋恕,女,1962年9月1日,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张东根,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生,住吉安市青原区,联系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张东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538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张东根应支付申请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0460.38元,承担执行费56.91元的执行款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东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03执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井阳审 判 员  欧阳勇代理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