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6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欢欢与被执行人任秋林、孟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欢欢,任秋林,孟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6201号申请人马欢欢,女,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执行人任秋林,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孟河,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豫01民终4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任秋林、孟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任秋林、孟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河共计八千九百六十九元五角二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