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周倩、卢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倩,卢兴,周倩,卢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周倩,女,1972年6月7日生,苗族,中专文化,医生,住安龙县。被执行人:卢兴,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兴仁县红十字会职工,户籍地兴仁县,现住兴仁县。申请执行人周倩与被执行人卢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黔232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兴未按照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时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倩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周倩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卢兴在五日内履行���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卢兴为兴仁县红十字会职工,每月有固定收入4000多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卢兴在兴仁县红十字会每月固定工资收入2500元,直至本案案款清偿时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