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603号原告:魏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生福(与原告魏某系姐弟),男,1987年10月13日生,回族,住青海省共和县。被告:陈某,男。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以与被告陈某协商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佩代理审判员 李 育 靖人民陪审员 林 成 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岗尖拉毛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