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张益民与苏州天池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世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民,苏州天池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世明,管泽博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1793号原告张益民,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王冬,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天池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134号305室。法定代表人管世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威、黄飞,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世明,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被告管泽博,女,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原告张益民诉被告苏州天池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世明、管泽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小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后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用。因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590元,由原告张益民承担。审 判 长 顾小炜人民陪审员 凌 鸽人民陪审员 史喜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