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5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92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大专文化,阜阳市肿瘤医院职工,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褚清文,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大学文化,阜阳市电业局职工,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黄素勤,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