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719号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奥林花园1号商网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晓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高梅,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陆伟,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佩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