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张西普与苏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普,苏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2民初4906号原告:张西普,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生,住荥阳市。被告:苏文彬,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生,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河林,男,汉族,1949年10月4日生,住荥阳市。系苏文彬亲友。原告张西普与被告苏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逊仙人民陪审员 冯金波人民陪审员 刘红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