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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张西普与苏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普,苏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2民初4906号原告:张西普,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生,住荥阳市。被告:苏文彬,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生,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河林,男,汉族,1949年10月4日生,住荥阳市。系苏文彬亲友。原告张西普与被告苏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逊仙人民陪审员  冯金波人民陪审员  刘红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