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继振、林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振,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29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振,男,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林峰,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现住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王继振与林峰民间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5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4,8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5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饶中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代理审判员 吴赞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