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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区生与崔雪雁、刘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区生,崔雪雁,刘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945号申请执行人杨区生,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1951年11月25日出生,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崔雪雁,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惠民,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杨区生申请执行崔雪雁、刘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崔雪雁、刘惠民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