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陆信用与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信用,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陆信用,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阙任政,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许志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强,男,汉族,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妙华,女,汉族,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职员,住芗城区。本院在执行陆信用与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