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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恢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猛与被执行人张守民、李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猛,张守民,李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恢533号申请执行人李猛,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张守民,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李德富,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李猛与被执行人张守民、李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守民、李德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守民、李德富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审判员 张 建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海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