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书俊、樊茂君私分国有资产、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俊,樊茂君,余雪梅,李斌,刘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422号抗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书俊,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大学文化,原成都市青羊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现任成都康荣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住成都市金牛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6日解除监视居住。2016年3月22日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决定,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潘陈,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樊茂君,女,1948年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中专文化,原成都市青羊区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现任成都康荣物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成都市青羊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3月20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6日解除监视居住。2010年4月6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3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余雪梅,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专文化,原成都市青羊区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现任成都康荣物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成都市锦江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6日解除监视居住。2010年4月6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3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斌,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大学文化,原成都市青羊区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现任成都康荣物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成都市青羊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6日解除监视居住。2010年4月6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3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丽君,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成兰,女,1956年6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成都市青羊区房地产管理局会计,现任成都康荣物业有限公司会计,住成都市青羊区。2016年3月22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书俊、刘成兰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原审被告人樊茂君、余雪梅、李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青羊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书俊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樊茂君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余雪梅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成兰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本案中的涉案赃款21805298.75元予以追缴没收。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定各原审被告人私分国有资产罪系犯罪未遂以及刘成兰不构成贪污罪有误为由提出抗诉;同时原审被告人王书俊不服,以其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黎莉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王书俊及其辩护人潘陈,原审被告人樊茂君、余雪梅、李斌、刘成兰及李斌辩护人陈丽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书俊、原审被告人樊茂君、余雪梅、李斌、刘成兰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万洪代理审判员 魏 军代理审判员 曾 执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