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赖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2月生,住信丰县嘉定镇。被执行人赖某,男,1982年6月生,住信丰县嘉定。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王某某申请赖某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赖某应支付申请人王某某案款20250.0元,承担执行费203.75元。本院已执行7000元,尚有132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赖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晓兰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兵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