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家宝与刘长周欠款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宝,刘长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967号申请人:徐家宝,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刘长周,男,1961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徐家宝与被执行人刘长周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家宝依据(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长周自动履行义务。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光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