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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督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李正义对陈德明申请支付令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正义,陈德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821民督275号申请人:李正义,男,蒙古族,镇赉县莫莫格蒙古族乡农业站职工。被申请人:陈德明,男,成年人,民族不详,农民,现住镇赉县莫莫格蒙古族乡元宝吐村本屯。申请人李正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多次在申请人处赊购种子、农药,截止2014年12月20日,仍欠申请人560元,并出具一张欠据,此款至今未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5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德明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正义56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支付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力。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杨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