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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安徽金寨国家粮食储备库与刘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寨国家粮食储备库,刘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2518号原告:安徽金寨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金寨县。被告:刘伟,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安徽金寨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告刘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金寨国家粮食储备库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寨国家粮食储备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寨国家粮食储备库撤诉。审 判 长  丁贝贝代理审判员  黄开旺人民陪审员  刘荣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