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538号罪犯曾妮,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赣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罪犯曾妮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曾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龚 燕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