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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郭天林与谢永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林,谢永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3民初6169号原告:郭天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平。被告:谢永凤。原告郭天林与被告谢永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天林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平、被告谢永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天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自1990年至1995年间以开厂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58000元,后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期间被告同意承担一定的借款利息。2013年1月16日,原告要求被告汇总借条,双方结算本金及利息共计300000元,被告订立了还款协议书。但被告未按约还款。2015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于当日还款10000元,余款290000元重新订立了还款。2015年被告仅还款30000元,余款26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谢永凤分别于2013年1月16日、2015年2月17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书。2015年2月17日的还款计划书,被告承诺欠款290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还10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还8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10000元,2016年起每年9月1日、元月1日各还20000元,直至还清。被告谢永凤辩称,尚欠原告借款260000元是事实,订立了两次还款计划也是事实。但被告目前经济实力只能每年还40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谢永凤尚欠原告借款260000元,有其出具的还款计划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上述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永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天林借款2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谢永凤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鹏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