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峰与赵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赵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945号原告徐峰,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慧,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峰与被告赵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峰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峰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