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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洪香、姚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香,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76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香,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姚梅,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034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梅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洪香案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梅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5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