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0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与被执行人郭志强、郭珍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索某1,索某2,索某3,郭志强,郭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03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系死者索某之妻)申请执行人索某1,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现住朔州市平鲁区。(系死者索某长女)申请执行人索某2,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朔州市开发区。(系死者索某长子)申请执行人索某3,男,1987年8月2日出生,现住平鲁区。(系死者索某次子)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住朔州市朔城区。被执行人郭珍,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现住朔州市朔城区。系郭志强之父。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等与郭志强、郭珍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丧葬费共计524042.5元。因被执行人郭志强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郭珍亦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兴武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