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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3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658号原告:严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郭晓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