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与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53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2013)渝仲字第125号生效仲裁裁决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5执5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航审 判 员 陈波代理审判员 王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