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苍南县建东装璜材料经营部与郑建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建东装璜材料经营部,郑建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1013号原告:苍南县建东装璜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30327607274584,经营场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45-49号。经营者:何必然,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凡,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领,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建东装璜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郑建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建东装璜材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建东装璜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苍南县建东装璜材料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