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4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李永霞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霞,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407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霞,女,199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系本案被害人。被执行人:王明,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15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永霞于2016年6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明给付人民币75276.98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明名下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永霞申请执行的人民币75276.98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王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刑初字第15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