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6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台支行、林良秀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台支行,林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62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台支行被执行人林良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2民初060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良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良秀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良秀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林良秀(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40的存款欧元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任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