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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伟与马爱芝、张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伟,马爱芝,张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240号原告齐伟,女。被告马爱芝,女。被告张玉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伟诉被告马爱芝、张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洪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