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伟与马爱芝、张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伟,马爱芝,张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240号原告齐伟,女。被告马爱芝,女。被告张玉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伟诉被告马爱芝、张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洪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