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7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董广威与吴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广威,吴文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7069号原告:董广威,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吴文宁,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克建,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广威与被告吴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广威,被告吴文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克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广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9月13日、2014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40万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吴文宁辩称:认可欠原告20万元,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董广威与吴文宁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13日被告吴文宁向原告董广威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向董广威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特此证明,汇款汇入吴文宁个人账户为准”。2014年10月24日被告吴文宁再次向原告董广威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向董广威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特此证明”。后吴文宁陆续向董广威还款,至起诉之日尚有借款20万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吴文宁向董广威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吴文宁应按约定返还借款。故董广威要求吴文宁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文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董广威借款二十万元。如果被告吴文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吴文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淼 来源:百度“”